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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播警方辟谣女孩上学路上被强拽上车

      频道:国内      日期:2023-11-23 12:08     浏览数:1848次

      11月21日,一则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某学校老师发布在学校工作群的信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在这则网传消息中,老师在信息中称,其班上一名女生在上学途中被两名男子一路跟着,并要求女孩“上车”“送她去学校”,其中一人还“使劲拽女孩上车”,幸好女孩挣脱并跑向学校……不过,警方前往当事学校调查核实发现,女孩向老师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网传信息是谣言。

        网传相关截图信息显示,女孩当天在校门口遇到老师,将“事情经过”告诉老师后,老师将其发布在学校工作群,并温馨提示家长“安全第一”“孩子上放学一定要接送”,同时提醒各位老师“一定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光天化日之下不法分子抢女孩?这条由学校老师发布的消息随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家长们更是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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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截图

        11月22日,红星新闻从南充警方获悉,当天接到相关线索后,南充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立即进行核实,发现当天(21日)并未接到此类报警。当天,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火花派出所来到网传学校开展详细调查,民警详细查看事发现场监控并走访事件相关当事人后,发现女孩所述情况不实。

        在民警调查了解事情真相后,学校老师亦在工作群里发布了更正信息称,是女孩做噩梦后出现的一种假象和假想,现已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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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发布的更正信息

        红星新闻注意到,涉事学校目前亦就此事发布相关辟谣信息称,经民警调查走访,学生反映情况不属实,请各位家长不信谣、不传谣。

        警方提醒,如果发生或者了解到涉及学生安全的案件,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警,让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核实,迅速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于涉及学生安全的敏感信息,一定要多方进行核实,多向权威部门确认后再发布,请不要轻易相信、转发。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红星新闻、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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